第四十六章:屁股没擦干净?_天命!大唐气运在我身!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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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六章:屁股没擦干净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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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三审立案”。意思是在正式立案审判之前,必须有官方人员三次审查无误,方可正式立案审判。

  此举意在防止那些事实不清,或者是乱七八糟的荒唐案件,也要地方府县来管,无谓浪费政府资源。

  这位张县令原本乃是地方的学子,走科举路数上来的,朝中无人,拼了命一般,硬生生过了吏部名为“试判”的律法考试,方才做了这渭南县令,自然是小心翼翼,不敢生分毫错误。

  此次四人命案,他必须要先打探清楚,才敢上报大理寺。于是命县尉吴四水,共同细细问了那报案之人,具体的情况。

  那报案人言说,自己是王家庄子一个采药的农人,姓王名十三。

  五日前这王十三进山采药,站在山间林子里,见过侯府小侯爷,和四个人一起进了那山中废宅。当时他也没当回事,便继续采药。

  今日一早再去那山里,在废宅旁边寻药之时,见墙外有个土包,被雨水冲散。他本以为那里是土坡阴凉之地,想碰碰运气,看有没有什么药草,没想到过去一瞧,吓了个半死,竟然是四具尸体!

  他忽然想起,这四人是前几天见过的,和小侯爷一齐进了那院子之人。于是再不敢停留,连忙跑回庄子找到里正,来了这县衙报案。

  一个采药的农户,居然说亲眼见到小侯爷和死者有关联,可把张县令愁得眉头紧锁。

  再三问了里正,这采药人的名姓、住址、家里的人口、亲族的关系。里正皆据实以报,确认了是王家庄子的农户无疑。

  于是张县令和吴四水细细商量一番,吴四水又带人去看了那现场,晓得如此大案瞒是瞒不了地,只好先按例去侯府查问。

  吴四水得了县令的明令,这便来了侯府,只在门房这里一说来意,门房去内宅一告知,他个堂堂县尉,便被老管家拦在门前。

  吴四水乃是公门中的老油条,晓得此事干系重大,查问是一定得查问的,他又绝不愿轻易得罪侯府,自然态度恭敬。

  于是当着众人的面,前因后果细细说明一番,只等侯府中人,自己来解决这个局面了。

  【作者题外话】:唐代行政、司法合二为一。从制度设计上,政权、军权和司法权最终集于皇帝一身。但有唐一代,政权、军权和司法权大部分时间并不掌控在皇帝手中。

  唐代司法制度体系:中央设立的大理寺、刑部和御史台,在司法过程中相互配合、相互监督。州(府)、县政府都有健全的司法体制,它们的审判、复核权限是法定的,并接受刑部、大理寺的审核、监察和业务指导。

  唐代的县政府是最基层的地方政府。县的长官为县令。县令掌导风化,察冤滞,听狱讼。关于“县尉“的职责,《唐六典》规定:“县尉亲理庶务,分判众曹,割断追催。收率课调。”但县尉的员额视县人口规模而有所不同。同时,县也设置了司法佐、史、典狱和问事等职官与吏员。

  关于“夫人”一词

  唐代,似乎只有国公、郡公妻子才可称“夫人”。“夫人”、“相公”一词在唐代一般都不是可以随便称呼的,同“夫人”一样,“相公”之称亦有限制,且只有宰相才可被称为“相公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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